公告编号:2024-030 证券代码:837384 证券简称:民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燕娜、王喜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1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王燕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喜欢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4-030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娜、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喜欢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王燕娜、王喜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责任主体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15 日内向内蒙古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接受中国 公告编号:2024-030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燕娜、王喜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 号)。 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