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请聘任 或者解聘,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中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以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应当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补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公司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述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就任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的补选。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历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两日发出;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及公司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选择权安排等方式为其他异议股东的权益提供基本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与其他股东积极协商,为中小股东提供必要协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中小投资者提供保护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