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之钢: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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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零六条 本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争议解决的规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任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范围依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 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7、 提供担保;

  8、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赠与;

  12、 债务重组;


  13、 委托或受托购买、出售;

  14、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6、 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徐州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宝之钢模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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