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林德: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

2024年12月1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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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    张惠    300.00    400.00
    合同            公            年 11          兵

                      司          月8日          张志    400.00    500.00
                                                    忠

  (1)通扬公司与大同农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 2024 年 5 月 31 日,通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大同农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合同编号:021571032405311B6579),约定通扬公司向大同农商银行贷款人民币 3,600.00 万元。

  违约责任条款:通扬公司作为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大同农商银行作为贷款人有权行使违约救济措施,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发生贷款逾期或挪用贷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上扣划款项;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行使担
保权利;解除本合同;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信息及该种违约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有违约情形,会造成贷款人将来难以收回贷款时,借款人承诺并授权贷款人暂时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不能动用账户中的款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 2024 年 5 月 31 日,通扬公司与财信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4197),财信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违约责任条款:通扬公司未履行本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财信担保公司担保债权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给财信担保公司损失的, 财信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增加。

  ○3 2024 年 6 月 4 日,股东赤九林、赤义德、张惠兵分别与财信担保公司签订了《质押
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4197-3),约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财信担保公司提供质
押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上述股份质押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中国结算办理
了质押登记。

  违约责任条款:若出质人违反本条约定给质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按质权人担保的债权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质权人实际损失,质权人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支付,不减免债务人继续履行主合同的义名,不减免出质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质押权人财信担保公司系大同财政局下属的国有全资公司,与公司及质押股东无关联关系。

  (2)大同产业转型投资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 2024 年 4 月 24 日,大同产业转型投资公司(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
行(乙方)与公司(丙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TYZX2610720240006),约定大同产业转型投资公司委托华夏银行大同分行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 2850.00 万元。

  违约责任条款: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寒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向甲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
表,或者隐瞒重大财务、经营活动;不如实向甲方和乙方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担保情况等资料;拒绝接受甲方和乙方对委托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在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对丙方违约使用的委托贷熬,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按以下约定计收罚息,直到本息清偿为止: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5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的;套取委托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委托贷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50%计收罚息及复利;丙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按约定通知甲方,未落实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未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撮前收回委托贷款,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丙方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丙方不按本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任何一项义务,妨碍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时,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按本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因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任何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股东赤九林、赤义德、张惠兵、张志忠分别与大同产业转型
投资公司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大同产业转型投资公司提
供质押担保。上述股份质押于 2024 年 5 月 9 日至 5 月 13 日在中国结算办理了质押登记。
  违约责任条款: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怠于或拒绝办理质押登记、怠于或拒绝协助质权人处分质权标的或有其他行为,致使质权无法生效、无法实现或无法充分、及时实现,给质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按出质人担保的债权总额的 5%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支付,不减免借款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和主合同的义务,不减免出质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质押权人大同产业转型投资公司系大同财政局下属的国有全资公司,与公司及质押股东无关联关系。

  (3)公司与大同农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与大同农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021571032407181B7699),约定公司向大同农商银行借款人民币 4,990.00 万元。


  违约责任条款:公司作为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大同农商银行作为贷款人有权行使违约救济措施,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发生贷款逾期或挪用贷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上扣划款项;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行使担保权利;解除本合同;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信息及该种违约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有违约情形,会造成贷款人将来难以收回贷款时,借款人承诺并授权贷款人暂时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不能动用账户中的款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股东赤九林、赤义德、张惠兵、张志忠分别与大同农商银行
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大同农商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上述
股份质押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23 日在中国结算办理了质押登记。

  违约责任条款: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出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或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办理质押登记,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出质人和债务人对质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质人和债务人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债务人、出质人、质权人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责任的,三方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出质人有逃避质权人监督、逃避担保责任等行为时,质权人有权将出质人信息及该种违约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质押权人大同农商银行与公司及质押股东无关联关系。

  (4)泓泰石墨公司与大同农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 2023 年 11 月 14 日,泓泰石墨公司与大同农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
同编号:021571032311141B6037),约定泓泰石墨公司向大同农商银行借款 2,900.00 万元。
  违约责任条款:泓泰石墨公司作为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大同农商银行作为贷款人有权行使违约救济措施,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发生贷款逾期或挪用贷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上扣划款项;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行使担保权利;解除本合同;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信息及该种违约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有违约情形,会造成贷款人将来难以收回贷款时,借款人承诺并授权贷款人暂时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不能动用账户中的款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 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股东赤九林、赤义德、张惠兵、张志忠分别与大同农商银
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公司股东赤九林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1,250,000 股对人民币 1700 万元贷款进行质押担保;公司股东赤义德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50,000 股对人民币 300 万元贷款进行质押担保;公司股东张惠兵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000,000 股对人民币 400 万元贷款进行质押担保;公司股东张志忠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000,000 股对人民
币 500 万元贷款进行质押担保。上述股份质押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结算办理了质押
登记。

  违约责任条款: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出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或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办理质押登记,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出质人和债务人对质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质人和债务人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权
利,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债务人、出质人、质权人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责任的,三方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出质人有逃避质权人监督、逃避担保责任等行为时,质权人有权将出质人信息及该种违约行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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