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借款人泓泰石墨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大同泓泰石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 注册资本 2,200.00 万元 地址 大同市新荣区花园屯乡花园屯村 经营范围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加工及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李军持股 59.09%,王健持股 22.73%,赵爱冬持股 18.18%。 借款人泓泰石墨公司系公司长期合作伙伴,主要为公司提供原材料及部分代加工服务,同时也向公司购买产品。为保持稳定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股东赤九林、赤义德、张惠兵、张志忠在对泓泰石墨公司还款能力、信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后,对其银行贷款进行股份质押担保。公司和质押股东与泓泰石墨公司及质押权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股份质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定向发行说明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赤九林、赤义德合计持有公司 35,582,601 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36.32%,其中 33,150,000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33.84%,公司在质股份全部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与之相关的重大风险提示详见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之“四、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之“(七)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披露”。 (1)为泓泰石墨公司贷款提供的股份质押 公司股东为泓泰石墨公司贷款提供的股份质押系股东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泓泰石墨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向大同农商银行借款之后一直滚动续贷,合同履行期间 未发生违约情形。经查阅泓泰石墨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军的征信报告,其资信状况良好。 同时,根据泓泰石墨公司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泓泰石墨公司 总资产为 10,006 万元,收入 4,880 万元,净利润为 441 万元,流动比率 2.38,速动比率 1.27,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3%,,利息保障系数为 3.91,泓泰石墨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泓泰石墨公司还出具承诺:泓泰石墨公司在履行该贷款合同期间,均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其保证具有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贷款期限到期后即履行全部还款 义务,或与大同农商银行达成续贷协议;不会发生重大债务及或有债务、发生金额较大的仲裁诉讼案件等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风险,如发生上述风险,会立即通知上述质押人,并向上述质押人提供与质押担保的债权相等的反担保。 因此,上述股份质押被行权的可能性较低。 与此同时,公司及质押股东定期走访向大同农商银行了解泓泰石墨公司履约情况,定期走访泓泰石墨公司确保对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及时了解,从而尽可能降低泓泰石墨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引发的股份质押风险。 (2)为公司或子公司贷款提供的股份质押 除为泓泰石墨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它三笔股份质押均系为公司或子公司贷款提供无偿担保。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正常,对于已经到期的金融机构借款均能按期偿还或展期,公司多年来名下的所有贷款信用分类均为正常,按时还本付息,信用记录良好。因此上述股份质押被行权的可能性较低。 未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应对,通过加大回款力度、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盈利能力等措施,确保公司稳健发展。同时,关注质押风险,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确保股票质押的安全。公司将通过以下措施来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而保证质押股份不被行权。 ○1 加强货款催收,确保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按期回收。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应收账款 20,477,183.60 元,应收票据 15,472,627.59 元。公司销售客户多为钢铁冶金行业,应收账款账龄 3 个月以内,部分大型钢厂为使用后付款,回款较慢,对公司回款及时性有一定影响,公司会派遣售后人员及时跟踪,加大对该部分应收账款的催款力度。 ○2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公司将提升产品质量,扩大市场份额,从而提高盈利能力。在此基础上,降低对股份质押的依赖,避免因外部环境变化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3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将与质押的金融机构保持密切沟通,了解质押的具体情况和风险。同时,选择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合作,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规。 ○4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将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和公正。同时,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因实际控制人质押带来的潜在风险。 (十五)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1、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议案如下: (1)《关于<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 (2)《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3)《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的议案》; (4)《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对拟认购公司股票的应付账款资产价值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进行认购的债权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 三、非现金资产认购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不涉及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 (一)非股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1)债权的形成时间、原因、金额、债权债务协议的签订情况,审议及披露情况 ○1 通扬公司应付工程款 2,790,000.00 元 2017 年 11 月 3 日,子公司通扬公司与国兴建设签署《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 扬公司委托国兴建设实施年产 2.2 万吨Φ600mm 及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采用预决算方式确定,按照实际放生的工程量由国家相关定额取费计取。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通扬公司应付工程款 2,868,484.40 元,国兴建设以其中 2,790,000.00 元债权出 资。通扬公司具体结算明细如下: 时间 结算金额(元) 实际付款金额(元) 应付工程款(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000,000.00 32,799,999.00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5,500,000.00 8,712,910.00 3,987,091.00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810,394.00 1,550,000.00 4,247,485.00 2021 年 12 月 31 日 700,000.00 3,547,485.00 2022 年 12 月 31 日 5,433,856.00 4,550,000.00 4,431,341.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792,859.60 3,638,481.40 2024 年 6 月 30 日 30,000.00 800,000.00 2,868,481.40 合计 52,774,250.00 49,905,768.60 2,868,484.40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2018 年 5 月 9 日 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大同宇林德石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2.2 万吨Φ600mm 及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项目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8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2.2 万吨Φ600mm 及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 ○2 扬子公司应付工程款 710,000.00 元 2018 年 8 月 9 日,子公司扬子公司与国兴建设签署《建造石墨电极包装车间工程合同》, 扬子公司委托国兴建设实施石墨电极包装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 4,360,000.00 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扬子公司应付工程款 710,000.00 元,国兴建设以该 710,000.00 元债权出 资。扬子公司具体结算明细如下: 时间 结算金额(元) 实际付款金额(元) 应付工程款(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00,000.00 2019 年 12 月 31 日 4,360,000.00 2,360,000.00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150,000.00 1,210,000.00 2021 年 12 月 31 日 500,000.00 710,000.00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3 月 20 日 710,000.00 合计 4,360,000.00 3,650,000.00 710,000.00 根据《公司章程》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该建设项目及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债权债务的变动或转移情况、担保或代偿安排、债务偿付情况 通扬公司与扬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并入母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统一进行核算,为降低公司整体债务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国兴建设将其持有的对通扬公司与扬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公司的债权,国兴建设将其持有的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其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与融资需要。 2024 年 6 月 30 日,通扬公司、扬子公司、宇林德与国兴建设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 约定通扬公司将原合同项下 2,790,000.00 元的债务转让给宇林德,宇林德同意受让该2,790,000.00 元的债务并向国兴建设偿还;扬子公司将原合同项下人民币 710,000.00 元的债务转让给宇林德,宇林德同意受让该 710,000.00 元的债务并向国兴建设偿还。上述债务转让后,国兴建设对宇林德持有 3,500,000.00 元的债权。 除上述情形外,通扬公司、扬子公司、宇林德与国兴建设不存在其它利益安排。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