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3,960 27.51% 25,250,000 是 张惠兵 否 12,100,000 12.35% 10,000,000 是 张志忠 否 12,100,000 12.35% 9,000,000 是 赤义德 是 8,628,641 8.81% 7,900,000 是 2、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质 押 股 借 合 同 质 押 股 序 合同 贷 款 金 合 同 质 押 份 担 保 款 贷款人 履 行 份 数 量 号 名称 额(万元) 期限 人 金额(万 人 情况 (万股) 元) 2024 赤九 600.00 年 5 林 流动 通 月 31 赤义 正在 200.00 资金 扬 大同农 日至 德 1 3,600.00 履行 3,600.00 贷款 公 商银行 2025 中 合同 司 年 5 张惠 200.00 月 30 兵 日 委托 大同市 2024 正在 赤九 公 100.00 2 贷款 2,850.00 产业转 年 4 履行 林 2,850.00 司 借款 型项目 月 25 中 赤义 100.00 合同 投资管 日至 德 理有限 2025 张惠 公司 年 4 100.00 兵 (委托 月 24 人)、 日 华夏银 行股份 张志 有限公 100.00 忠 司(受 托贷款 人) 2024 赤九 700.00 年 7 林 流动 月 18 赤义 正在 255.00 资金 公 大同农 日至 德 3 4,990.00 履行 4,990.00 贷款 司 商银行 2025 张惠 中 400.00 合同 年 7 兵 月 7 张志 400.00 日 忠 2023 赤九 1,125.00 1,700.00 泓 年 11 林 流动 泰 月 14 赤义 正在 235.00 300.00 资金 石 大同农 日至 德 4 2,900.00 履行 贷款 墨 商银行 2024 张惠 中 300.00 400.00 合同 公 年 11 兵 司 月 8 张志 400.00 500.00 日 忠 (1)通扬公司与大同农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 2024 年 5 月 31 日,通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大同农商银 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21571032405311B6579),约定通扬公司向大同农商银行贷款人民币 3,600.00 万元。 违约责任条款:通扬公司作为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大同农商银行作为贷款人有权行使违约救济措施,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发生贷款逾期或挪用贷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上扣划款项;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行使担保权利;解除本合同;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信息及该种违约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有违约情形,会造成贷款人将来难以收回贷款时,借款人承诺并授权贷款人暂时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不能动用账户中的款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 2024 年 5 月 31 日,通扬公司与财信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197),财信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违约责任条款:通扬公司未履行本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财信担保公司担保债权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给财信担保公司损失的, 财信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增加。 ○3 2024 年 6 月 4 日,股东赤九林、赤义德、张惠兵分别与财信 担保公司签订了《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4197-3),约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财信担保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担保。上述股份质押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中国结算办理了 质押登记。 违约责任条款:若出质人违反本条约定给质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按质权人担保的债权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质权人实际损失,质权人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支付,不减免债务人继续履行主合同的义名,不减免出质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质押权人财信担保公司系大同财政局下属的国有全资公司,与公司及质押股东无关联关系。 (2)大同产业转型投资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 2024 年 4 月 24 日,大同产业转型投资公司(甲方)、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乙方)与公司(丙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TYZX2610720240006),约定大同产业转型投资公司委托华夏银行大同分行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2850.00 万元。 违约责任条款: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寒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向甲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隐瞒重大财务、经营活动;不如实向甲方和乙方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担保情况等资料;拒绝接受甲方和乙方对委托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在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对丙方违约使用的委托贷熬,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按以下约定计收罚息,直到本息清偿为止: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5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的;套取委托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采取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