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高科: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19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证券代码:836636      证券简称:金谷高科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已于2024年11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 京
金谷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局注册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金谷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金隅嘉华大厦 B 座 7 层
706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111,000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4 年 12 月 1 日至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挖掘农业,传播农业,服务农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粮食收购;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广告发布;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棉、麻销售;非食用植物油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饲料原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化肥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大数据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国内贸易代理;网络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农产品智能物流装备销售;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舆情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销售代理;云计算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 三 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股票是
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种类股票,每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贤武          800        80%    净资产折股    2015.10.9

      2        闫昕          200        20%    净资产折股    2015.10.9

    合计      ——          1000        100%        ——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111,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普通
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职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
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名册至少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应当保存完整的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存放在公司住所或为公司股票上市等需要而决定存放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分享到:
最近访问股: 武汉神动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