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监事; (二)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第九十条(一)至(十)款]和勤勉义务[第九十一条(四)至(六)款]的相应规定,适用于监事。 (三)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第九十三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书面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期限;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 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支付股东股利。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八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7 日事 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在遵循公开信息披 露原则的前提下,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