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泽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12月1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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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全国股
 转公司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离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考虑,公司暂不设立独立董事工作岗位,据 此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三、备查文件

    《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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