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140 证券简称:新眼光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10 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汤德林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7,860,7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28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1,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同时公司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得公司股东、管理层和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 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35)。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7,860,79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为了更好的推进公司审计工作,经综合评估,公司决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年度的审计机构。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的《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7,860,79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吴登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监事会主席于斌如先生因个人创业原因,辞去监事会主席、监事一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推荐,监事会现提名吴登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止。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的《关于提名吴登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32)。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7,860,79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三) 关于提名 64,724 100.00% 0 0% 0 0% 吴登洪先 生为公司 第四届监 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 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菲、毛一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 姓名 职位 职位变动 生效日期 会议名称 生效情况 于斌 监事、监 离职 2024 年 12 2024 年第二次临 审议通过 如 事会主席 月 19 日 时股东大会 吴登 监事 任职 2024 年 12 2024 年第二次临 审议通过 洪 月 19 日 时股东大会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