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No. 34, Shanghai Hongqiao State Guest House , No. 1591 邮编:200336 Hongqiao Road,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p.c: 200336 电话:+86 21 68769686 Tel:+86 21 68769686 传真:+86 21 58304009 Fax:+86 21 5830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 关 的 通 知 刊 载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 10:00,召开地点:上海 市杨浦区国霞路 10 号楼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5:00—2024 年 12 月19 日 15:00,由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公司作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现 场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 3 名,网络投票 1 名,代表股份 67,860,79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2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7,860,79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7,860,79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吴登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7,860,79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三)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述议案经股东依法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