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243 证券简称:龙辰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由于《新公司法》中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称之为“股东会”。故原《公司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均更换为“股东会”,其余修订情况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由黄冈龙辰电子科技 第三条 公司由黄冈龙辰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黄 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黄冈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 人。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因超越本章程约定的 为代表本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职权范围执行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未 法定代表人因超越本章程约定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执行属 职权范围执行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未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的事项)造成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执行属于 第三方损害并导致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事项)造成第三后,法定代表人应就公司遭受的损失向 方损害并导致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法 公司赔偿。 定代表人应就公司遭受的损失向公司 赔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应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应 先遵循自行协商解决的原则,协商无法先遵循自行协商解决的原则,协商无法 解决的,任一当事方可提交证券期货纠解决的,任一当事方可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 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 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是:生产和经营聚丙烯(PP)塑料薄膜、药 营范围是: 生产和经营特种电子薄膜用包装复合膜,食品外包装薄膜、可生物降 和其它包装制品,从事特种电子薄膜以解农业地膜,降解塑料制品,生物降解生物 及电子材料的研究、开发、加工;货物基塑料原料生产、销售;从事特种电子材料 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的研究、开发、加工。货物进出口业务(不 出口货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 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 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 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 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行股份总额的 2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