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辰科技:股东大会制度

2024年12月2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243        证券简称:龙辰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修订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
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或其他法定主体依法召集。召集人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发生本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第(一)、(二)项所述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在该条规定的时间内召集股东会。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将股东会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书面方式送达各股东,临时股东会通知则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书面方式送达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20日或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经全体股东同意豁免,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可适当缩短通知时限。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并且以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集人及会议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详细地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除非原提案人撤销提案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行使何种表决权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制备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登记终止后,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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