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宏泰: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20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
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且持股满一年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且持股满一年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的选聘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选举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和当选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需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事务所;

  (五)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与公司现有或拟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 万元,或者
关联法人与公司现有或拟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 《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外,还需履行如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分享到:
最近访问股: 天马国药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