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下称《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披露办法》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00 时。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5:00— 2024 年 12 月 20 日 15:00。 4. 2024 年 12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国春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披露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5名,代表股份 188,381,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7%。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12月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 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181,734,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情况统计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6,646,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系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的统计数据,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田雅雄 刘亚楠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