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 黎活明 年 月 日 收购人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新科 潘航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收购人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崔成立 刘海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