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852 证券简称:伊普诺康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临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临 时提案的内容。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之日起未逾 2 年;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日起未逾 3 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公司的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项 第一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