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纸在线:北京中纸飞迅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北京中纸飞迅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
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设立 北京中纸飞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应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备条件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北京中纸飞迅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双柳北街39号4层3单元403。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文具用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

                                500              货币          2012-10-18

    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指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人,由股东指定。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指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 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贰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章程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分享到:
最近访问股: 易通股份 ST美舫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