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纸在线:中纸在线(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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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应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备条件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中纸在线(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开泰路 18 号长江大都会
16 幢 1 楼 A 区 A019 工位(集群登记)。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木材销售;软木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情况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5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等见附表。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按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由公司股东任免和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
可以连任。董事的职权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经全体股东同意,不设立
  监事、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等公司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根据董事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十五条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审计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解散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章程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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