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报告,并经董事决定通过。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报告,并经董事决定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报告,并经董事决定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涉及本章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报告,并经股东决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三个月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应当在股东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 由时,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或者由股东决定另选他人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股东承诺,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决定。(章程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