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应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 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备条件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五条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东徐旺村东。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纸浆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第八条 公司为由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在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以保障股东权利。 第九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决定记录、董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由股东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00%,出资时间为 2023年4月4日。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委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该董事由股东委派,且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权转让依照《公司法》第四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依照《公司法》第八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照《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和清算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章程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