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益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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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股东在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时,因职务行为出现重大过失、渎职、失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或其它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额度大小,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在决议该提案时均有回避义务,其表决权无效;并应征得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防范其股东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严格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情节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将其所持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予以偿还。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接受担保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章程中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条第一款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如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并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

  除提供担保或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的标准。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对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的标准。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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