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材料,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四)公司独立董事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第一百〇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和挂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离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该等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解除职务后的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与公司经理层、各部门交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且超过 25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投资事项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并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召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但应有其签字的书面授权书)其他董事主持召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仍需董事会临时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