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益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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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在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或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本章程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专指公司聘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通知的,自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以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传真系统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送出的,自被送达人接到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到须主管机关审批的,应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〇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解答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诉讼、仲裁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公司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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