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 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邱士杰 董监高 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 张先 董监高 董事 陈锋利 董监高 董事、总经理 李晓斌 董监高 董事 李秀华 董监高 财务总监 姜琴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赵向阳 董监高 独立董事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展或公司)在年度报 告中虚增收入。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天首发展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 营业收入,具体由其控股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西天首,现已更名为“山西大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指定客户销售键 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上述产品在天首发展的安排下最终送至贵金属回收商处 进行黄金回收并回笼资金。 天首发展通过以上模式反复循环交易,实现虚假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 品收入 115,049,360.60 元。上述过程中,指定客户对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 均无真实需求,且采购资金均来源于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邱士杰(其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控制的公司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各环 节涉及的资金划转、合同和采购单据的制作、产品交付和回收等工作均由天首 发展决策并组织实施。 综上,天首发展上述销售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5,049,360.6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6.54%,导致天首发展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公告、财务报告、 相关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相关会议记录、合同文件、工商资料、银行流水、 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监管局”)认 为,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天首发展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邱士杰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 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 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先于 2022 年 4 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 董事,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 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 锋利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同时 担任山西天首监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 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 见”和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晓斌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在签署天首 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和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 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秀华于 2022 年 3 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财务总监,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姜琴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会秘书,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 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 向阳作为天首发展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签署天首发 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0,000 元罚款; 二、对邱士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0,000 元罚款; 三、对张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000 元罚款; 四、对陈锋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000 元罚款; 五、对李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000 元罚款。 六、对李秀华、姜琴、赵向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000 元罚款。 当事人邱士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对邱士杰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内蒙古监管局宣布 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 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 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内蒙古监管 局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内蒙古监管局复核成立的,内蒙古监管局将 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内蒙古监管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收 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涉及到罚款缴纳,预计本次行政处罚将减少公司利润。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后续工作,积极整改,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