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航科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4年12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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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2%

                从价计征,按照房

房产税          产原值的 70%为    1.2%        1.2%        1.2%        1.2%

                纳税基准

                从租计征,按照租

房产税          金收入为纳税基    12%        12%        12%        12%

                准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4 年 1 月—6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月

      尚航科技              15%            15%            15%            15%

      无锡尚航              25%            25%            25%            25%

      北京万丛              25%            25%            25%            25%

      广州尚云              25%            25%            25%            25%

      香港尚航        8.25%、16.50%  8.25%、16.50%  8.25%、16.50%  8.25%、16.50%

      张家口如云            不适用          20%            20%            20%

      上海云矩              20%            20%            20%          不适用

      稳如智能              20%            20%            20%          不适用

      怀来云矩              20%            20%            20%          不适用

      尚航智造              2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马来西亚尚航            24%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具体情况及说明:

  2018 年 3 月 29 日香港发布《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于 2018 年 4 月 1 日或
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港币(含 200 万港币)以下部分,按照 8.25%税率,200
万港币以上部分按照 16.5%税率。同时,利得税减免额度根据香港财政预算案对 2022-2023 财政年度需要缴纳企业利得税的,给予一定的利得税减免额度,子公司香港尚航报告期内享受该税收减免。
(二) 税收优惠
√适用 □不适用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的,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 年第 11 号公告《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1 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
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44003739),
有效期三年。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244007060),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有关规定,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2 号)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 2022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提高至 100%。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
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
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12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
税费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 2018 年 3 月 29 日香港发布《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于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港币(含 200 万港币)以下部分,按照 8.25%税率,
200 万港币以上部分按照 16.5%税率。同时,利得税减免额度根据香港财政预算案对 2022-2023 财政年度需要缴纳企业利得税的,给予一定的利得税减免额度,子公司香港尚航报告期内享受该税收减免。
(三) 其他披露事项
无
七、 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
(一) 会计政策变更
√适用 □不适用
1. 会计政策变更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期间/时点  会计政策变  审批程序  受影响的报  原政策下的  新政策下的  影响金额
            更的内容                表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


                                    参见“2.首

                                    次执行新金

                                    融 工 具 准

            执行《企业              则、新收入

 2021.1.1    会计准则第  国家统一会  准则、新租

            21 号—租赁  计制度要求  赁准则调整

            (修订)》              首次执行当

                                    年年初财务

                                    报表相关项

                                    目情况”

            《企业会计              对本公司报

 2021.1.26  准则解释第  国家统一会  告期内财务

              14 号》    计制度要求  报表无重大

                                    影响

            《企业会计              对本公司报

 2022.1.1    准则解释第  国家统一会  告期内财务

              15 号》    计制度要求  报表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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