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510 证券简称:明辉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浙江明辉蔬果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Minghui Vegetable & Fruit Distribution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绿川中路 17 号。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25.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本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 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公司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 (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烟草制品零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蔬菜种植;水果种植;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餐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粮油仓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票发行和转让采用记名方式。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和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系原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 司,发起人均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持股数额(万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何云峰 1271.00 57.78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余萍萍 440.00 20.00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胡建云 110.00 5.00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李云游 110.00 5.00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张忠义 66.00 3.00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周曼青 50.00 2.27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张煜 50.00 2.27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纪波 30.00 1.36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余汉荣 24.00 1.09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郑胜 15.00 0.68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郑霞 14.00 0.64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程利芳 10.00 0.45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郭小红 5.00 0.23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郑亚利 5.00 0.23 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之日前 合计 2200.00 100.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725.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725.8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份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制作和保管,并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