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辉股份:章程

2024年12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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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细则和指引等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按照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
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按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
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沟通,协商合理解决方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包括自愿性信息披
露,召开股东大会,设置网站专栏,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电话或者传真方式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方式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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