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052 证券简称:迪玛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银行账户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微法院送达平台”小程序推送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06 民初 18744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秋芬、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尚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 2492143.42 元及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止的利息 5106.67 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 定的利率计); 二、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的罚息、复利(其中从 2022 年 7 月 31 日计至 2022 年 9 月 21 日,以 2982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9 月 22 日计至 2022 年 10 月 29 日,以 2978324.64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0 月 30 日计 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以 2978324.64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1 月 2 日计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以 2878324.64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2 月 6 日计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以 2812143.42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6 月 22 日计至 2023 年 7 月 29 日, 以 2612143.42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7 月 30 日计至 2023 年 10 月 29 日,以 2612143.42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30日计至2023年11月2日,以2612143.42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1 月 3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492143.42 元为基数; 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罚息、复利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 LPR 加 315 个 BP 计算); 三、被告林秋芬、黄尚碧对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业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票据号码 230958100007020210305869334327、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14157、 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14245、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302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84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秋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尚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黄尚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林秋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7 月 29 日,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5870120210730904001),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298.2 万元,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 LPR 加 315 个 BP(1BP=0.01%,下同),利率调整以 3 个月为一个周期,到 期日为 2022 年 7 月 30 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如借款逾 期的,原告有权对逾期本息收取罚息及复利,均按合同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50% 计算。2021 年 7 月 30 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 298.2 万元。 同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中 山 迪 玛 卫 浴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编 号 为 5870120210730904001-04 的《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将以下被告持有的商业汇票质押给原告,为担保案涉贷款,最高担保额为本金 298.2 万元,双方已办理质押登记背书手续,原告为质权人。自 2022 年 7 月,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中山迪玛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2492143.42 元、利息 5106.67 元以及罚息和复利(暂截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的复利和罚息为 636732.04 元;自 2024 年 12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 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 315 个 BP 再上浮 50%计算); 2、被告林秋芬、黄尚碧对被告中山迪玛公司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对被告中山迪玛公司提供的商业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票据号码230958100007020210305869334327 、 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14157 、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14245、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30210); 4、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近日,公司查询银行账号时发现公司银行账号存在被冻结的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收到银行告知冻结金额,只是公司在汇款时才发现账号上资金被冻结,该诉讼冻结金额应为 3,004,948.94 元,实际冻结情况如下: 实 际 冻 结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港 201120150900000**** 基本户 295,698.34 口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阜 201102821920007**** 一般户 299,918.38 沙支行 中国银行中山市东风支 63017069**** 一般户 467.94 行 合计 596,084.66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及银行账户冻结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及银行账户冻结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权益,积极应对并根据本次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06 民初 18744 号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