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财务审计和评估报告等文件真实可靠; 4、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5、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6、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7、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根据《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十二条。” 本次智能产投增资,公司放弃了对其同比例增资权,对其持股比例由60.00%下降为45.00%,从而导致公司丧失对智能产投的控制权,智能产投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视为公司出售股权资产。 计算《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本次智能产投增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由 60.00%变 更为 45.00%,豪恩汽电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6,240.00 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由 40.00%变更 55.00%,从而导致公司丧失对智能产投的控制权,智能产投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计算标准之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以智能产投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为准,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一、资产总额指标 金额(万元) 标的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① 31,573.89 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② 49,342.90 比例(①/②) 63.99% 二、净资产指标 金额(万元) 标的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③ 17,622.29 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④ 12,201.50 比例(③/④) 144.43% 如上表所示,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49,342.90万元、资产净额为 12,201.50 万元。因公司丧失对智能产投的控制权,故本次交易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以智能产投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为准,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为 49,342.90 万元、资产净额的计算标准为 12,201.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63.99%、144.43%。 综上所述,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1、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智能产投。本次增资价格为 1.00 元/注册资本,系结合审计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 441B027859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日,标的公司智能产投所有者权益为 17,622.29 万元,每股净资产为 0.9526 元/股。 根据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24]第 01-827 号评 估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日,标的公司智能产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7,755.17 万 元,每股价值为 0.9597 元/股。 结合上述审计评估的情况,考虑智能产投未来发展前景、历次增资情况等,经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详细讨论,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根据《公司法》要求,确定本次增资价格为 1.00 元/注册资本。本次交易后,公司对智能产投持股比例由 60.00%降低为 45.00%,公司丧失了对智能产投的控制权,智能产投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支付或收取对价。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智能产投股权,权属清晰、确定,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续,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继续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处置或变更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后,豪恩智联将有更多的精力及资源专注于自身主业发展,在充电桩及储能板块业务继续深耕。同时,有利于豪恩智联减少管理成本,未来智能产投业务规模的提升与迅速发展仍将继续为公司带来较为可观的投资回报,兼得智能产投发展红利,进一步助力公司自身稳步发展。智能产投本次增资,公司认缴金额较小,有助于降低公司后续资金压力,将资金资源集中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4、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会发生变化,且本次交易审议流程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因此,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不影响公众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亦不会对公众公司治理结构构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如下:“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意见。公众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为其重大资产重组提供顾问服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次交易参与的相关中介机构如下: 1、独立财务顾问 开源证券作为豪恩智联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持有陕西省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000220581820C 的《营业执照》、全国股转系统颁发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股转系统函[2016]1134号),可以作为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公司从事推荐业务,具备担任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和能力。 2、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其持有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G34795098P),其签字律师持有《律师资格证》,具备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资格,其签字律师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3、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其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43655N)、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11010156);并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手续,具备担任本次交易审计机构的资格,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4、评估机构 公司聘请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1W1Y48)、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位会员证书》(设立公函编号:京财评[2001]297 号),并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手续,具备担任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其签字评估师具备相应业务资格。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公司已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之情形,对本次重组事项及时申请了停牌,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网站披露了《股票停牌公告》(公 告编号 2024-031),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9 月 3 日起暂停转让,并于停牌后的 10 个转 让日内按照规定向股转报送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材料。同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发布了关于本次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司已在股转系统网站中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 公司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文件、协议或安排。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程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1、豪恩智联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 10 月 22 日,豪恩智联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