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 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 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七)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挂牌公司及其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也不存 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相 关监管要求。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聘请第三方服务,不存在 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豪恩智联除聘请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导致挂牌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律师意见 (一)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及非上 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未导致豪恩智联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重组的公众公司和交易对方均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相应主体资 格,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经履行现阶段必需的批准 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本次重组无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本次重组尚需经豪恩智联、豪恩汽电的股东大会及惠州豪恩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向股转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接受其对信息披露文件完备性的审查。 (四)本次交易各方已在《增资协议》中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要求的必备内容或条款做出了明确约定;《增资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 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合法有 效;《增资协议》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即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本次重组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剥离,不存在损害有关债权人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豪恩智联已完成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 安排或其他事项。 (八)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九)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具备必要的从业资格。 (十)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的实 施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第十一节 本次交易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单位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项目负责人:彭世超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洪漫满、魏鹏、杨柳 电话:029-88365802 传真:029-88365802 二、律师事务所 单位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枢纽大街 66 号前海周 大福金融大厦(一期)1001 单元 负责人:刘问 经办律师:刘问、贺莉莉 电话:0755-83517570 传真:0755-83515502 三、会计师事务所 单位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惠琦 签字会计师:平海鹏、刘亚仕 电话:010-85665588 四、资产评估机构 单位名称: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601 法定代表人:闫全山 资产评估师:彭林浩、李巨林 电话:0755-32899010 传真:010-83557801 第十二节 本次交易相关声明 一、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全体监事签名: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深圳市豪恩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已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律师已阅读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与本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律师对公众公司在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年月 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确认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 441B027859 号和致同审字(2024) 第 441C028355 号《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公众公 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 日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确认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 师对公众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签字资产评估师: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第十三节 附件 一、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 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相 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说明; 六、其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