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承销保荐 关于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长江承销保荐作为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呼阀控股”)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于近日在天眼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知,公司新增两起失信被执行情况未及时进行披露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案号:(2024)内 0104 执 1760 号 执行法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内 0104 民初 2947 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山西金工石化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 418,149.7 元。二、驳回原告山西金工石化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176 元,原告山西金工石化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462 元,被告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14 元。 本执行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曙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二)执行案号:(2024)内 0103 执 3269 号 执行法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内 0104 民初 464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他 本执行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曙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本执行案件仅能在天眼查网站查询得知,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失信被执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十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主办券商已立即敦促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尽快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再次提醒公司梳理统计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涉及的所有案件,如果存在其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或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而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应及时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就上述失信被执行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要求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及规范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长江承销保荐 202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