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格曼: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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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出资方式缴纳所认缴的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如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
充分考虑股东的合 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 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 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 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 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拆借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5 以上通过,公司创始人股东有一票否决权。公司为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适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若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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