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业软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12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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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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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以视频见证的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并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24 日 10:00-10:30,本次股东大会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
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9 号楼 5 楼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张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15:00—2024 年 12 月 24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到情
况等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64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13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2%。

  除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或列席(包括视频接入方式)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审议《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批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647,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8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张鹏、张大明、陈锐、肖永华、赵宁、梁俊、贾强、黄万松、刘合跃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647,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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