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美节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25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证券代码:839058        证券简称:迅美节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
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
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为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具体参照《公司章程》。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
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分享到:
最近访问股: 海宏电力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