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 大事件,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行为,达到披露标准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 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交易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 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