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内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合同签订方(同产品或服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分行/北京分行 海分行/北京分行 接受方)与回款支付方为总 否 分公司关系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上 合同签订方(同产品或服务 海分公司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接受方)与回款支付方为总 否 分公司关系 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 合同签订方(同产品或服务 司等集团内公司、博彦泓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方)与回款支付方为母 否 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子公司关系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合同签订方(同产品或服务 司江苏省分公司 司苏州市分公司 司苏州市分公司 接受方)与回款支付方为同 否 一集团内企业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 北京居然之家家居新零售 北京居然之家家居新零售 合同签订方(同产品或服务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接受方)与回款支付方为同 否 一集团内企业 (二)说明各期前十大第三方回款的必要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1、各期前十大第三方回款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第三方回款主要为集团统一支付,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部分长期稳定合作的客户以及部分新增客户由客户集团统一签订合同,集团内公司分别支付,如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集团内公司分别签订合同,集团统一支付,如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基于集团内部协调、交易习惯及交易便利等因素采用集团统一支付的形式,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第三方回款中存在个别客户指定第三方付款的情况,主要原因系个别客户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由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因此,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2、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分别为 4,435.50 万元、5,492.14 万元、6,046.34 万元和8,188.7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69%、2.66%、2.83%和8.89%。其中,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最近一期金额及占比较最近一年增幅较大,主要为当期新增一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4,958 万元的集团公司付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第三方回款的相关交易均基于真实的业务合同或订单而开展,发行人与客户之间根据销售合同进行产品交付和对账结算。发行人对于销售业务已建立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措施,第三方回款情况与收入确认有关的销售合同、银行回单、委托第三方付款资料或第三方与客户的关系证明等资料相对应,第三方回款收入真实,相关交易均真实有效。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情形均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的交易背景,第三方回款收入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第二部分、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科希望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2、就中科希望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等事项访谈中科希望董事、总经理高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衡沅; 3、查阅发行人高管崔岳填写的问卷调查表,就其高智投资并任职中科希望的合法性等事项访谈崔岳、高智; 4、查阅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查阅发行人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文件、挂牌期间公告文件;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审议的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7、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获取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明细,抽查了银行回单、相应客户的合同,查阅了发行人与相关方的付款协议等文件,检查回款方与销售合同、三方付款协议的一致性; 9、查阅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0、就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事项,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11、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关联方调查表、发行人及关联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中科希望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竞争关系,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发行人高管配偶高智投资并任职中科希望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日,中科希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高智,其所持中科希望的股份不存在股权代持,中科希望不受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胡衡沅控制,中科希望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情形; 3、摘牌期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主营业务描述及产品收入分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发行人业务实质、公司治理需求发生变化,上述变化均属于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维系日常经营的常规调整,具有合理原因,均不属于重大差异,不会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4、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主要分为客户集团统一支付、客户指定第三方付款,前十大相关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异常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情形均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的交易背景,具有必要性,第三方回款收入真实,第三方回款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进行核查,发行人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__ 胡衡沅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飞飞 嵇登科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 金文忠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经理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