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2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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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  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  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19

    第一节  董  事......19

    第二节 独立董事......22

    第三节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一节  监  事......29

    第二节  监事会......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4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35
第十一章    通知......35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7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39

第十四章    附  则......39

          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由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家路 579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141.9223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电子连接器、模具、治具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研发、组装、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41.9223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1          陈进嵩          5,200,000        52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2          林梅萍          1,000,000        10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苏州祥龙投资管理中    3,800,000        38        净资产折股

 3      心(有限合伙)                                                2015.12.31

          合计              10,000,000        100          ——        ——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公开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更新。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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