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智通: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27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
转让时,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且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股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占用
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八)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但根据治理规则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审议的除外;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如下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