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号) (三)限售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购后,收购人成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收购人浙商证券拟成为国都证券的控股股东,根据审慎原则,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在收购完成后 60 个月内不会直接或间接对外转让所持有国都证券的股 份。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91)。 (四)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相关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相关主体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协议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