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53 证券代码:839418 证券简称:控汇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决策程序等进行核查,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于《2024 年 1 月-6 月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 号)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于《关于公司 2024 年 1-6 月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4-053 经审查:经过审计的 2024 年 1-6 月审计报告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4 年 1-6 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对于《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更加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刘少平、陈爱玲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