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康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12月27日查看PDF原文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  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实现事先报告。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意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应累计计算。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股东会股东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也应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等;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及修正报告、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强制解散;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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