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83 证券代码:832397 证券简称:恒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神股份”)股东陕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化工”)、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惠投资”)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已到期。 为了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原协议双方同意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 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签署《陕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丹 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持股情况 截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陕西化工持有公司股份 1,335,256,98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0.0000%;天惠投资持有 791,290,32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3.7045%。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2,126,547,31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3.7045%。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江苏丹阳签署。 公告编号:2024-083 甲方:陕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3WH5K 法定代表人:张立岗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 2 号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研发大楼 21 层 乙方: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8151781X2 法定代表人:盛旭峰 注册地址:丹阳市宝塔路 15 号 1、一致行动的目的 为保证乙方在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中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及在公司的其他有关经营决策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因此双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乙方确认甲方为恒神股份的控股股东,双方不因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而构成对恒神股份的共同控制。 2、一致行动的内容 2.1 乙方在处理有关恒神股份经营发展且根据法律法规和《江苏恒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需要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提案或表决,以及在公司的其他有关经营决策时,继续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2 以上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具体包括: 2.2.1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处理须经恒神股份董事会、股 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时应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恒神股份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恒神股份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对外投资、与其他方合资及合作、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与恒神股份经营发展相关的一切事项,以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恒神股份的《公司章程》需 公告编号:2024-083 要由恒神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均应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2.2 乙方推荐的董事向董事会提案前必须与甲方推荐的董事协商,取得一 致意见后共同向恒神股份董事会提出议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不得单独提交议案。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前,双方须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表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2.2.3 乙方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前必须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在取得一致意 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不得单独提交议案;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双方须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表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2.2.4 甲方提交恒神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提案沟通过程中,将充分尊重 乙方的意见;如乙方不能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但甲方的意见不得损害乙方利益(乙方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履行一致行动义务参加恒神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根据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恒神股份根据以上表决经营所造成亏损,恒神股份股东大会决定所有股东放弃权利、增加义务不视为损害乙方利益)。 3、关于甲方受让乙方所持恒神股份股权的安排 3.1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有权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不 再约定限售安排。 3.2 自《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如乙方拟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公司 股权的,转让前应至少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除前述约定外,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恒神股份所适用的所有监管规则关于乙方股权转让的要求。 4、一致行动的期限 4.1《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无异议,可以续签。 4.2 上述期间内,若任一方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不影响其继续执行 公告编号:2024-083 《一致行动协议》;如乙方所持恒神股份股权转让或划转至丹阳市国有资产运行服务中心控制的其他主体,该主体仍应遵守《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的相关约定。 4.3《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一致行动关系,但应至少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及公司。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署,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公司现有的控制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确保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陕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