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财务资助情形。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且达到第(一)项 需股东会审议的; (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或实际执行过程中超 过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金额后发生的关联交易,且达到第(一)项需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四)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视频等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召开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两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前款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及代理的事项;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股东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