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朗: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2024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                                具体内容

  名称
《建设项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目环境保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护管理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法律法规                                具体内容

  名称

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
          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检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公示信息,并取得公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和情况说明,公司不存在导致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任关闭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但未经环评验收即投入生产存在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岩、王学中、闫红萍就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果公司未来因“未经环保验收先行投产”事项被主管部门处罚或者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合规性瑕疵被要求整改而发生任何损失或者支出,三人将代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其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公司造成额外支出或使其受到任何损失。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定,“1-4 重大违法行为认定最近 24 个月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且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最近 24 个月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主办券商、律师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属于重污染企业,公司在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废气、一般固废和危废等污染物,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较小。

    2024 年 7 月 4 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出具证明:“公司各项污
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指标经检测均达标排放,不存在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许可范围的情形,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未有超标排放的情况,没有发生任何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为违反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被调查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亦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4 年 10 月 22 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确
认公司“玉米秸秆低损高净智能收获机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经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吉林天朗现设备已安装完成同时进入调试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也正在同步进行中,目前为止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玉米秸秆低损高净智能收获机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存在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已针对该事项出具承诺。经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公司未出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4重大违法行为认定”中的情形。
    3.说明公司存在较多人事纠纷的原因、具体情况、处理进展、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和职工权益保障制度,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外协加工规避环保、安全生产、员工社保等要求的情况

    (1)说明公司存在较多人事纠纷的原因、具体情况、处理进展

  公司报告期内人事纠纷的原因、具体情况、处理进展如下:


    原  被

    告/  告/

序  申  被    案号    案    诉讼请求/仲裁请求    处理进展/结果  履行情况
号  请  申              由

    人  请

        人

        吉  长劳人仲  劳  1.支付加班工资

 1  吕  林  字(2024) 动  9,138.13 元;2.支付被克  驳回仲裁请求    /

    **  天  459 号    仲  扣绩效工资 800 元。

        朗              裁

        吉              劳  1.确认劳动关系;2.支付

    苑  林  长劳人仲  动  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撤回仲裁

 2  **  天  字(2024) 仲  10,000 元;3 支付工作日  请求            /

        朗  494 号    裁  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

                              6,710 元。

                                                    一审判决,吉林天

                        劳  1.返还社保费 1,500 元; 朗向丛*支付拖欠

        吉              动  2.支付拖欠工资共计    工资 20,279.91

    丛  林  (2024)吉  诉  23,961 元;3.支付违法解  元、解除劳动经济

    *  天  0113 民初  讼  除经济补偿金 38,660    补偿金 35,027.84  公司上诉
        朗  1858 号    一  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元,未休带薪年休

                        审  资 8,820 元;5.返还罚款  假工资 8,820 元,

 3                          100 元。              以上合计

                                                    64,127.75 元。

    上  被              劳                        二审法院判决支

    诉  上              动                        付丛*拖欠工资

    人-  诉  (2024)吉  诉                        13892.11 元、经济

    吉  人-  01 民终    讼  /                      补偿金 35027.84  /

    林  丛  8316 号    二                        元、未休年休假工

    天  *              审                        资 8820 元

    朗

                              1.确认劳动关系;2.缴纳

                              社会养老保险;3.支付解

                              除合同经济补偿 32,400

                              元;4.支付拖欠工资共计  已于 2024 年 10  已向董*足
        吉  九劳人仲  劳  12,000 元;5.支付拖欠的  月 18 日调解结    额支付调
 4  董  林  字【2024】 动  加工工资差额共计      案,吉林天朗向董  解书约定
    *  天  第 301 号  仲  6,859.5 元;6.支付法定  *一次性给付解除  的补偿款
        朗              裁  节假日工资 2,492 元;7.  劳动合同各项补  19,000 元
                              支付扣罚工资 50 元;8.  偿款 19,000 元。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3262 元;9.补缴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


    (2)劳动纠纷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的充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第四条规定,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与丛*的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丛*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 64,127.75 元,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计提了 64,127.75 元作为预计负债。2024 年 11 月 8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丛*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 57,739.95 元,终审判决送达并生效后,形成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公司已按判决支付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劳动纠纷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全部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2024 年 3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288                  295                  288

社会保险已缴          258                  261                  211

纳人数

社会保险未缴          30                    34                    77

纳人数

              退休返聘 6 人,他处代  退休返聘 7 人,他处代  退休返聘 5 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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