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朗: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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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和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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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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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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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自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递交挂牌申请材料之日起至公司获得全国股转公司核发的关于同意公司挂牌的行政许可之日止,不得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当期占用资产情况。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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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股东会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义务的债务除外)享有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含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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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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