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及执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在参与决议时,董事应当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严重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相关经办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办人怠于履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经办人相应的处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视为严重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1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 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情况以电话会议或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13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邮寄通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公告等方式。 14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份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15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和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证明。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证明。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6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