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朗: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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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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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具体人数及人选由董事会决定,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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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及公司经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并根据经理授权,决定相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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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监事会由非
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本公司设职工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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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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