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和监事的 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34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35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短信等方式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电子邮箱显示发送成功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使用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在发信服务器上所记录的发出时间视为送达时间,发信服务器未收到诸如邮箱地址不存在、对方邮箱已满等发送失败反馈的,视为通知已成功送达。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时,公司 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批 准。 36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价值。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理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详细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37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各股东减少的出资额比例由届时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决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公司》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