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朗: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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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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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本章程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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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
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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